酒后用智駕開車,算酒駕嗎
記者 張博
見習記者 張婉瑩
今年9月,王某酒后抱著僥幸心理啟動了車輛智能輔助駕駛功能。路面監(jiān)控畫面顯示,這輛車在主駕駛位無人的情況下行駛了足足20分鐘。為了“騙過”方向盤檢測,王某在方向盤上加裝了一種被稱為“智駕神器”的配件,讓系統(tǒng)誤以為駕駛人員的雙手未脫離方向盤,使車輛持續(xù)保持無人駕駛的狀態(tài)。經(jīng)法院審理,被告人王某被判犯危險駕駛罪,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,并處罰金4000元。
駕駛員飲酒后開啟車輛的智能輔助駕駛功能是否會被認定為酒駕、醉駕?若發(fā)生交通事故能否免責?駕駛員開啟輔助駕駛功能,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為,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?本期【你問我答】由《法治日報》律師專家?guī)斐蓡T、京師(蘭州)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立功對此進行解讀。
問:駕駛員飲酒后開啟車輛的智能輔助駕駛功能,是否會被認定為酒駕、醉駕?若發(fā)生交通事故能否免責?
答:駕駛員飲酒后開啟智能輔助駕駛功能仍會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?!镀囻{駛自動化分級》將駕駛自動化分為0至5級?,F(xiàn)階段我國允許上路的輔助駕駛大多不超過L2級別,系統(tǒng)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,并非脫離駕駛員的自動駕駛。駕駛員仍需對車輛行駛掌握控制權、持續(xù)履行觀察路況、預判風險和準備隨時接管的義務。因此,駕駛員在飲酒狀態(tài)下開啟輔助駕駛功能,仍應當被認定為在飲酒狀態(tài)下掌控著車輛行駛,屬于酒駕或醉駕。
若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駕駛員也不能免責。駕駛員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,對車輛的行駛安全仍需負主要監(jiān)管責任,其角色依然是駕駛主體。根據(jù)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。若駕駛人在飲酒后操作、控制車輛,因此引發(fā)交通事故,駕駛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。
問:駕駛員開啟輔助駕駛功能,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為,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?
答:駕駛員開啟輔助駕駛功能,雙手脫離方向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。
根據(jù)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(guī)定,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“撥打接聽手持電話、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”,雙手脫離方向盤會顯著削弱駕駛員對車輛的即時控制能力,無法應對突發(fā)的道路情況,其危險性與開車看電視、玩手機相當,甚至更高。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為屬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,被法律所禁止。
問:駕駛員如果使用“智駕神器”進行輔助駕駛,是否違法?
答:“智駕神器”是一種繞開車輛安全檢測的作弊工具,其目的是欺騙系統(tǒng)認為駕駛員的手在方向盤上,這種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對駕駛員需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和文明駕駛的要求,增加交通事故風險,觸犯了多個層面的法律規(guī)定。
首先,根據(jù)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(guī)定,駕駛員使用“智駕神器”故意讓系統(tǒng)在無人監(jiān)管狀態(tài)下運行,其危險性遠高于接打電話,是典型的、主動實施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。
其次,此種行為涉及“擅自改變機動車構造和特征”,“智駕神器”作為一種外加裝置,其目的是干擾汽車出廠時設定的安全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。根據(jù)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“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、構造或者特征”。駕駛員加裝這種非法裝置,可被視為對車輛安全構造的擅自改變,會加重其責任。
最后,如果駕駛員在醉酒狀態(tài)下使用“智駕神器”讓車輛在道路上行駛,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;如果駕駛員在使用“智駕神器”期間,因雙手長期脫離方向盤、未觀察路況而引發(fā)了致人重傷、死亡或重大財產(chǎn)損失的嚴重交通事故,司法機關很可能不再將其視為普通的交通肇事罪,而是認為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問:駕駛員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,仍需履行哪些注意義務?
答:駕駛員必須保持注意力集中,隨時觀察道路狀況、交通信號、其他車輛及行人等,不能因系統(tǒng)運行而分散注意力。必須雙手或單手放置在方向盤上,準備在系統(tǒng)提示或緊急情況時立即接管車輛控制。并且,駕駛員仍須遵守所有交通法規(guī),如限速、保持安全車距、禁止酒駕等。
此外,駕駛員有責任熟悉所使用智能輔助駕駛功能的功能邊界和風險(如系統(tǒng)可能無法識別靜止物體或突發(fā)變道),不能盲目依賴系統(tǒng)。不得使用非法工具或故意規(guī)避安全檢測。如發(fā)現(xiàn)系統(tǒng)故障,應及時修復或停止使用。如果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駕駛員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、報警并保護現(xiàn)場,不得逃逸。開啟輔助駕駛功能不改變駕駛員在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地位。
智能輔助駕駛功能是技術進步的表現(xiàn),但法律始終將駕駛員視為車輛的最終控制者。駕駛員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,不能放松警惕,必須履行上述注意義務。否則,一旦發(fā)生事故,駕駛員將承擔相應的民事、行政甚至刑事責任。建議駕駛員以“輔助”而非“替代”的心態(tài)使用這些功能,確保安全駕駛。(法治日報)